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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
使用许可协议
( 类 编号: )
本使用许可协议仅赋予使用方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利用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版权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对被许可使用的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语等的权利,不对第三方提供原始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的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其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或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单位重新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对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任何拷贝或使用基于该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需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的范围不能超出有关规定,并在附表中明确。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大地形变数据时,同时提供相关的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不承诺为使用方所提供的中国地震局大地形变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负任何责任。
使用方自己负责安全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等服务需与提供单位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壹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签字): 使用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022-84941987、84943672电话:
邮编:300180
银行:天津市河东区工行津塘路支行
帐号:0302040809016066945
0302040809006735789(上税)
协议签订地点: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 科技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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